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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大法学学术沙龙:唐晓晴、方新军、朱广新《民法典》三人谈

2024-10-15 21:04 

2024年10月11日,全讯新网官网2024年第8期学术沙龙——“《民法典》三人谈”在法学楼西附一楼学术报告厅热烈举行。沙龙由全讯新网官网部长李仕春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唐晓晴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方新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商法论丛》副主编朱广新教授主讲,全讯新网官网副部长肖伟志、连光阳,谢蔚、滕佳一、睢苏婕三位副教授、朱正远老师、张路老师,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昝晨东以及全讯新网官网学生200余人参加,会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

朱广新教授首先以《职务代理权行使超越限制的效果归属》主题,为与会者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针对《民法典》第172条,朱广新教授指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归属性规范,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被归属到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明确这一点后,朱教授将第172条与第162条代理的定义性规定进行对照,指出这两个条款尽管在语言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其内在逻辑、结构和归属机制完全一致。由此引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如果第170条只是第162条的具体化,那么第170条有何独特价值,使得立法者需要特别设立第170条的规定?朱教授指出第170条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第2款的越权代理处理机制。越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还涉及了另外两个至关重要的条款:第171条第1款的一般追认规则和第172条表见代理规则。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无权代理法律框架的核心部分。而第170条第2款则为越权代理提供了另一种独特的处理机制。

对于第170条第2款的理解,朱教授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3款的内容,将其总结为“原则+例外”的模式:原则上,越权代理行为应当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生法律效力,但在被代理人能够证明相对人知情的情况下,这种效力可以被排除。这一模式体现了法律对“恶意”行为的处理态度。朱教授总结到:170条这一机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仅为善意相对人提供了一种独立的法律保障,明确了越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还详细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这些法律效果将被否定。这一规定清晰划定了相对人的保护范围,同时也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朱教授强调《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旨在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其法律意旨与第172条一致。但两个条款在法律技术手段上存在差异。第172条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权利外观理论”,而第170条第2款则是基于“代理权的独立性理论”,这意味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只在其内部具有约束力,对于外部的相对人不产生效力。这一款在适用时并不要求相对人证明存在“权力外观”,而要对抗这一款则反过来需要被代理人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

最后,朱广新教授总结:职务代理中的越权代理可以分为超越内部权限的代理和超越职务的通常边界的代理两种,针对前者应依据《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而后者,则原则上适用第171条规定的一般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在外观上具有代理权,则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72条进行处理。

唐晓晴教授为大家带来了主题为《一国之内的两部民法典》的报告。他从更为宏观的视角看待新中国成立后诞生的两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澳门民法典》。

他认为,一国之内能够并行实施两部民法典,不仅彰显了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也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卓越智慧。唐教授首先追溯了澳门民法的发展历程,明确指出,中国《民法典》并非中国土地上诞生的首部民法典。早在1999年澳门回归之际,澳门地区便已拥有了独具特色的《澳门民法典》。从历史的维度审视,这标志着澳门民法以一种崭新的形式呈现于世。在19世纪,葡萄牙的1867年《赛亚布拉法典》曾在澳门直接适用。随后,澳门地区又实施了1966年葡萄牙制定的《葡萄牙民法典》。但现行的《澳门民法典》与先前的两部葡萄牙民法典都有区别。

其次,唐教授深刻指出,每个国家的法典都是其长期发展所孕育的精神气质的结晶,是法律在形式上突破与创新的智慧成果。具体而言,在精神层面,民法典彰显了人文主义关怀。欧洲的民法典的诞生,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为基石,受政治、历史等诸多因素影响,又因为民族特色、法学理论发展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精神气质。如,法国民法典作为拿破仑革命的产物,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贯穿始终。在实体层面,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遗产,发扬了罗马法的许多制度、术语、概念。在气质层面,每部民法典都深深烙刻着其国家的印记。这些印记在法律的演变过程中不仅影响着后续的立法与适用,还会以某种形式转化为法典的原则。法国民法典具有革命的浪漫,自由、平等、契约自由等思潮也成为其民法典的原则。而德国民法典则具有历史的浪漫。受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德国对罗马法文本的尊重,以及对文字、概念、逻辑的尊重,使其在形式上呈现出一种工匠精神。

在唐教授以法典编撰历史上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为例进行讲解后,他进一步阐述了中国《民法典》的独特精神气质。他认为,中国《民法典》源自于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铸就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其制定过程、制定方法和立法选择均尊重国情和社会现实,未盲目照搬欧美。在表现形式上,中国《民法典》简洁准确、贴近群众,没有任何翻译的痕迹,对舶来法律概念进行了本土化与实践的充分发展。同时,它紧跟时代与科技步伐,其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数字财产等问题的关注,都展现出中国特色的新“浪漫”。最后,唐教授高度评价了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意义。

随后,方新军教授围绕《民法典》第768条做了报告。该条文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优先清偿顺序,即“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支持“单轨制”观点的学者认为该条文具有一般规范的性质,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的情形。然而,方教授对此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单轨制”在方法论层面难以立足,且《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亦无法为其运行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撑。此外,由于第768条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其在保理合同领域的适用已然捉襟见肘,更不用说将其扩张解释到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领域。无论是从第768条的体系位置出发,还是从该条可能引发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出发,该条文的适用范围都应被严格限制在保理合同领域。

对此,方新军教授对债权多重让与的体系提出以下见解:首先,在多个保理人之间出现应收账款多重让与时,应适用《民法典》第768条确定优先顺序。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在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的情形时,才可以参照第768条的规定确定多个受让人的优先顺序。其次,在多个非保理人之间,或者多个保理人和非保理人之间发生债权多重让与,应根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多个受让人之间的优先顺序。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通知只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同时《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登记是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再者,在债权让与和债权扣押存在冲突的情形下,无论是保理人还是非保理人作为主体,均应按照债权让与生效的时间和债权扣押生效的时间来确定优先顺序,因为《民法典》第768条和《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均未对债权扣押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最后,在债权多重让与的场景中,如果第一受让人被法院受理破产,第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已经进行登记或者已经通知债务人,此时无论数个受让人是否属于保理人,均应按照“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来界定第一受让人的破产财产范围。这意味着,在普通债权多重让与,或是保理人与非保理人的债权多重让与场合,均应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受让债权的归属。在数个保理人之间出现债权多重让与场合,根据《民法典》第768条的文义,登记或者通知债务人的优先规则只能对抗其他受让人,而不能对抗其他受让人的债权人,因此根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受让债权仍然属于第一受让人的破产财产。

三位教授报告完毕后,同学们踊跃提问。其中,一位同学对实践中动产的声明登记制度如何完善提出问题。方新军教授认为这仅是功能主义学派的一个理想,在中国容易水土不服。因为登记往往只能起到证据的作用。至于如何证明谁时间在先则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不能只根据通知就判断优先顺序,仍需要对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多个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仅根据通知进行判断存在造假的可能。

问答环节结束后,李仕春部长分享了三点感想。首先,一定要学好民法。他强调了学好民法的重要性,并指出全讯新网官网将高度重视民法等基础学科的建设,勉励同学们重视对民法学的学习。其次,一定多听大师的讲座。他指出,虽然全讯新网官网位于非省会城市,交通存在一定限制,但学部在一直在努力克服这些困难,邀请来自全国的法学名家莅临湘大讲学。他深切地呼吁同学们珍惜讲座这样难得的学习机会。再次,一定要多写多练。他强调了撰写论文的重要性。李部长对方新军教授“不是在写论文,就是在写论文的路上”的治学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并鼓励全体师生以此为榜样。最后,李部长展望未来,他希望学部能够举办更多的学术活动、探索更多样化的活动形式,并在思想的碰撞中进一步提升听众的参与度。在沙龙开始时,李仕春部长向唐晓晴院长、方新军院长、朱广新教授赠送了“全讯新网官网”教师校徽,诚挚希望三位法学家以后经常到湘大传经送宝、授业解惑。

“学海泛舟收获丰,勤思勤写筑高峰”。听完三位教授的报告和李部长的总结,同学们受益匪浅。至此,本次《民法典》“三人谈”学术沙龙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