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下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梁志文教授应邀做客我院湘知讲坛。学院院长肖冬梅教授、学校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刘友华教授、邹琳副教授以及学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等参加了讲座。讲座由刘友华教授主持。
梁志文教授首先介绍了商业秘密在我国知识产权研究中的研究进展和欧美地区中的保护状况,指出我国现有研究在商业秘密基本理论的探讨上还存有诸多争议,而美国和欧盟都对商业秘密设有专门立法,已形成较为严密的保护。通过强调商业秘密在市场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对国内商业秘密纠纷类型的分析,梁志文引出商业秘密保护中“职工知识、技能与经验”即头脑知识的论述,并从以下四个方面讨论了头脑知识相关问题:
第一,头脑知识规则的界定。通过“海带配额案”的分析引出了四大问题:1、头脑知识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还是例外规则?2、如果头脑知识是指一般知识、技能与经验,那它与秘密性条件是什么关系?3、是否存在既是头脑知识又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形?4、限制职工头脑知识的协议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外,是否还包括保密协议?
第二,头脑知识规则的制度目标与信息共享困境。通过分析头脑知识规则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制度目标与信息扩散的路径,指出在当下规则体系下存在的三大信息困境:1、单位向职工披露信息的困境。2、职工利用自己创造信息的困境。3、职工培训中获取信息的困境。
第三,正确识别商业秘密信息与“头脑知识”。鉴于造成困境的原因在于头脑知识与商业秘密的二分法分类,引入比较法上的实践经验可得出头脑知识与商业秘密的其他分类路径。通过对商业秘密与头脑知识的范畴进行辨析,进一步得出头脑知识规则实质上是侵权抗辩规则。
第四,头脑知识范围的确定标准。提出头脑知识的五要素法,重点考量“不同来源”与“职工能力”两大方面,进一步提出要重塑头脑知识的相关规则:1、举证责任及举证方式。2、扬弃不可避免地披露规则。3、竞业限制协议,而不包括保密协议。
第四,头脑知识范围的确定标准。提出头脑知识的五要素法,重点考量“不同来源”与“职工能力”两大方面,进一步提出要重塑头脑知识的相关规则:1、举证责任及举证方式。2、扬弃不可避免地披露规则。3、竞业限制协议,而不包括保密协议。
在交流环节,梁志文同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答疑,指出了在头脑知识规则中的“第三人”应为同业公司,并进一步解释了商业秘密的信息扩散路径。最后,刘友华教授做了精彩的总结发言,并诚挚地感谢梁志文教授为我院师生带来的知识盛宴。